2024年9月9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生产的恒源软米进行监督抽检,经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为不合格。本局于10月9日将《检验报告》(№JDSN20240218)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对此,本局于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生产了恒源软米32件,规格为25kg/件,计800Kg。而后,于9月1日以4.6元/kg的价格销售到绥宁县******食堂,货值金额3680元。9月4日,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上述大米包装袋和合格证上标注的大米等级与出厂检验报告上标注的大米等级不一致,当事人于9月5日主动召回495kg未使用完的上述大米。
2024年9月9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召回的上述大米进行了监督抽检,10月8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DSN20240218)1份,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碎米(总量),碎米(小碎米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恒源软米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收到上述已使用的305kg大米货款1342元,违法所得134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