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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绥市监无主物字〔2025〕2024-2号( 2025年12期 )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绥市监无主物字〔2025〕2024-2号( 2025年12期 )
索引号: 4305270003/2025-0087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01 有效期: 长期

2024年11月5日,绥宁县公安局查获一车冷冻肉制品,该车无货主随行,因车主不能清晰交代出该批肉制品来源,绥宁县公安局于2024年11月6日将案件线索移交本局。

本局接到线索后,于2024年11月6日,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查:该批冷冻肉制品从广西南宁发货,车主不能提供出随货的所有品种的检验检疫证明和货主的身份、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该车冷冻肉制品共六个品种293箱(袋),计重5.965吨,其中,调理牛产品(牛尾)50箱,调理牛副(牛筋)128箱,速冻牛副(牛肠)39箱,冷冻猪蹄68袋,冷冻牛肉5箱,冷冻牛肚3箱。本局依法对涉案的上述冷冻肉制品予以扣押,存放在绥宁县新禾配送有限公司冷库内。2024年11月20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拍照、复印资料、调查询问、发协查函、公告查找等方式调查举证,2025年2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该车冷冻肉制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接货承运,运往湖北武汉市。牛尾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为:品名:调理牛产品,配料:牛肉、食用盐、纯净水,许可证编号:SC11145010502714,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201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20日,生产厂家: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生产单位: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科技创业园;牛筋外包装标签标识为:品名:牛筋,配料:牛筋、饮用水,执行标准:SB/T 10379-2012,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5月02日,生产单位:广西中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南宁市;牛肠外包上标签标识为:产品类型:速冻牛副(主制品)配料:牛副,水、食用盐产品执行标准:SB/T10379-201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CP12024011548,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月15日,净含量:计量销售,生产商:东莞市喜悦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安路105号102室。猪蹄、牛肉和牛肚无任何标识。车主现场提供了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份《检验检测报告》。依据车主随车提供的证照和《检验检测报告》以及该车冷冻肉制品标签标识提示的信息,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分别致函安徽省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市监协查[2024]SP02号)、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绥市监协查[2024]03号),于2024年11月28日分别致函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市监协查[2024]SP04号)、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绥市监协查[2024]SP05号),请求协助调查。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6日回复:经核查,未在定远县辖区范围内查询到“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的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科技创业园”的地理位置信息,该加工厂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涉嫌伪造。经比对随函附件定远县山泉食品加工厂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确认编号“ZF34112520190096”的《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主体名称应为“定远县山紫食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2341125MA2TNQA66R”,该山紫加工厂现处于停业状态,未生产过20240120批次牛肉类产品。     

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回复:协助调查函附件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KBF23WA27001)非我司出具,我公司自2023年1月16日后CMA证书编号已变更为231200100754,且该3份报告的编号原则及签发日期均与我公司现行报告编号不一致。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回复:经核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虎门镇树安路105号102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名为东莞市喜悦荟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企业,执法人员多次致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处于关机状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东莞市喜悦荟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8日注销。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7日回复:经现场检查,广西中宴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和日常运营管理人于2024年3、4月份左右被抓入狱后,该场地就很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8、9月份左右该公司在该场地的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全面停止。因现场、电话均无法联系上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调查该公司2024年5月份后的冷冻肉制品生产经营情况。

综上调查结果,上述涉案冷冻肉制品随货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检验检测报告》均为伪造,该车货物来源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已查证属实。   

由于上述涉案冷冻肉制品,货运车主不能提供货主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查找货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之规定,于2024年11月26日在《湖南三湘都市报》发布公告,请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货物权属及检验检疫证明到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

2024年12月16日至17日,涉案产品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和成都纳比威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项目及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24年12月27日,经集体讨论决定,认定为涉案冷冻肉制品为无主货物。

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及湖南省财政厅《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先报批后处置,但下列物资可以先处置,后备案”第(一)项“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可以先行处置,其中,经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法先行处置。依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六)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拍卖。(六)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之规定,2024年12月31日本局向绥宁县财政局递交先行处置报告,处置方式为:公开拍卖。经绥宁县财政局核准同意,本局委托湖南顺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肉制品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上述冷冻肉制品价格为62491元。2025年1月2日,本局与通过随机抽取的湖南兴景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公司对上述冷冻肉制品进行公开拍卖。2025年1月10日,上述冷冻肉制品在绥宁县民族大酒店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6.9万元整,同日,拍卖公司将拍卖货款6.9万元元汇缴至绥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2025年1月13日,本局将上述涉案冷冻肉制品处置及拍卖情况通过《湖南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告,公告涉案货物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询问,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

由于上述涉案冷冻肉制品,随货同行的《营业执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检验检测报告》均为伪造,未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也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相关资料,本局经《湖南三湘都市报》公告查找,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上述货物按照无主货物处置,但不免除货物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上述货物的不明权利人经营冷冻肉制品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上述货物的不明权利人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先行处置拍卖货款6.9万元予以没收,作为罚没收入上交财政

本处理决定已在绥宁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权利人可在收到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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