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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绥市监无主物字〔2025〕2024-1号( 2025年第11期 )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绥市监无主物字〔2025〕2024-1号( 2025年第11期 )
索引号: 4305270003/2025-0087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4-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01 有效期: 长期

20241013,根据绥宁县公安局线索移送,本局查获一车冷冻货物,无车主随行,只有司机本人,司机不能提供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购货清单,对此,本局依法对涉案冷冻食品予以扣押,存放在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41号冷库内。1028对此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拍照、复印资料、调查询问、公告查找等方式调查举证,2025年2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证,该批冷冻货物从广西南宁装车运往长沙方向。该批冷冻货物外包装贴有标签,标注的名称为“精品牛副”,生产日期2023420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为马鞍山厨上厨食品有限公司,共计数量为315箱,计重为3.15吨。随车司机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标注的样品名称为带骨、去骨鸡爪,与实际装载的精品牛副不符。

根据上述冷冻精品牛副标注的产品生产商及厂址,我局向标注产品所在地的安徽省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协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含市监函字2024273)内容为:马鞍山厨上厨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牛副相关产品。

综上调查结果,上述涉案冷冻精品牛副进货来源不明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事实已查证属实。

由于承运司机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冷冻精品牛副货主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查找货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三湘都市报发布公告,请货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上涉案货物权属和检验检疫证明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2024年12月17日上述涉案产品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和成都纳比微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疫,检测项目及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24年12月27日,经集体讨论决定,认定涉案冻品为无主货物,依据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节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湖南省财政厅《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罚没物资原则上实行先报批后处置,但下列物资可以先处置,后备案”第(一)项“易腐烂、变质等不适宜保存的物品,可以先行处置,其中,经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法先行处置。依据《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第(六)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危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拍卖。(六)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之规定,并于2024年12月31日向绥宁县财政局递交先行处置报告,处置方式为:公开拍卖。经绥宁县财政局核准同意,我局委托湖南顺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精品牛副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上述冷冻精品牛副价格为35910元。2025年1月2日,本局与通过随机抽取的湖南兴景辰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公司对上述冷冻精品牛副进行公开拍卖。2025年1月10日,上述冷冻精品牛副在绥宁县民族大酒店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为4.1万元整,同日,拍卖公司将拍卖货款4.1万元汇缴至本局国库账户。2025年1月13日,本局对上述涉案冻品处置及拍卖情况通过湖南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告,持有效证件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询问,但不免除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逾期本局将依照规定上缴财政。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上述涉案冷冻精品牛副,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与实际装载的不符,未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也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相关资料,本局经湖南三湘都市报公告查找,公告期满后,无人前来认领,上述货物按照无主货物处置,但不免除货物权利人的法律责任。上述货物的不明权利人经营冷冻肉类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上述货物的不明权利人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元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国家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二十八条“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之规定,本局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先行处置拍卖货款4.1万元予以没收,作为罚没收入上交财政

本处理决定已在绥宁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权利人可在收到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到本处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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