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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委巡察组对养老领域001号交办件,依法对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12-5号店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一男子正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另还有2男2女共4名工作人员,店内摆放有待售的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和抽纸、洗衣液、雨伞、牙刷、牛筋梳等产品。上述正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男子和2男2女工作人员,都不承认是经营者,只是老板请的工作人员,也未能提供具体的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店内未见悬挂营业执照,涉嫌未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予以扣押。本局于2025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不明当事人的涉案电子产品扣押后,一直无人认领,于2025年5月7日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扣押无主财物的认领公告》,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在公告期间内到本局认领、接受调查处理、主张权利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本局认领。
不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电子产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本案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本局拟对涉案9台先科学习平板电脑、15张智能学习系统VIP至尊金卡、25台智能陪伴学习机器人、60台智能陪伴早教机器人,依法予以没收处理,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告知在绥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龙宪光、林锋 联系电话: 0739-7610723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