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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7月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店于2025年5月28日销售的夹豆(食荚豌豆),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4303250617521-S),涉案夹豆(食荚豌豆)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从桂林市的经营者罗**处以6.4元/kg的价格购进夹豆(食荚豌豆)19kg,付货款122元,尔后,以11.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20.4元。2025年5月2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夹豆(食荚豌豆)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50617521-S,《检验报告》No:4303250617521-S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夹豆(食荚豌豆)19kg已被当事人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220.4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