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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苔芒(芒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年5月27日)、皱皮椒(购进日期2025年5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日,本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5FJ10381(食品名称:小台芒)、№:25FJ10395(食品名称:皱皮椒)的检验报告2份,小台芒和皱皮椒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本局收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4303250617466-S(食品名称:小苔芒(芒果))的检验报告1份,小苔芒(芒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至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25FJ10381、№:25FJ10395、№:4303250617466-S)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25FJ10381、25FJ10395、4303250617466-S)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从怀化市鹤城区某水果批发商行以4.2元/kg的价格购进小苔芒(芒果)11kg,付货款46元(优惠2毛),而后,以5.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5.56元。当事于2025年5月27日从怀化市鹤城区某水果批发商以4.2元/kg的价格购进小台芒11kg,付货款46元(优惠2毛),而后,以9.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09.56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怀化市鹤城区某蔬菜批发部以6.4元/kg的价格购进皱皮椒15kg,付货款96元,而后,以7.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19.4元。上述3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4.52元。
2025年7月3日至7月4日,当事人在接到上述3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5日的小苔芒(芒果)和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7日的小台芒、皱皮椒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且无购货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的上述3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获违法所得共计294.52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在购买上述3批次涉案产品后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及相关投诉举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