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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长铺镇某某小学于2025年6月25日从绥宁县某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采购的“葱”,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JDSN20250044),涉案“葱”已全部作为配菜使用完,对此,本局于2025年8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从绥宁县某某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采购的“葱”5kg,单价8元/kg,货值金额40元。该校食堂除了抽检的1.75kg“葱”,其他剩余的“葱”全部作为配菜使用了。
2025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对绥宁县长铺镇某某小学采购的“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044《检验报告》,对当事人采购的“葱”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葱”已使用完,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的,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