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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某中学于2025年9月11日采购的生姜和青辣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JDSN20250236和№:JDSN20250240),涉案生姜和青辣椒已全部使用完,对此,本局于2025年10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从绥宁县某配送有限公司以12元/kg的价格采购生姜4.5kg,付货款54元;以6.4元/kg的价格采购青辣椒7.5kg,付货款48元。两项货值金额102元。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生姜和青辣椒等食品原料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10月20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236和№:JDSN20250240《检验报告》2份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采购的生姜和青辣椒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校食堂除了抽检的生姜和青辣椒,其他生姜和青辣椒全部作为配菜使用,因学校食堂是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经营,故,无违法所得。截止本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和青辣椒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