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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5年第 42 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5年第 42 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5-01006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12-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12-26 有效期: 长期

2025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JDSN20250324,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9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2025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430527569346431)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5年11月6日从绥宁某某有限公司以9元/kg的价格采购茄子2.25kg,付货款20.25元,货值金额20.25元。该批次茄子抽检2.25kg,全部被用于抽检了。

2025年11月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茄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1日,本局收到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DSN20250324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430527569346431),并于2025年12月3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5-11-6的“茄子”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

至现场检查时,涉案不合格“茄子”全部被用于抽检,且当事人食堂以保本为原则,不追求盈利,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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