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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 1 期)
文件名称: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6年第 1 期)
索引号: 4305270003/2026-0104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04-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6-04-15 有效期:

本局于2026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某某店202615日销售“金标龙眼”,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621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6FJ00718),涉案“金标龙眼”已全部销售完,对此,本局于20263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612日,从怀化市鹤城区某某水果经营部190/的价格购进“金标龙眼”11kg,付货款190元。尔后,以25.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81.6202615日,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金标龙眼”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202629日,局收到由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6FJ00718的《检验报告》并于2026210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12日购进的“金标龙眼”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3月10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A2026-05-W200022的《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612日购进的“金标龙眼”经复检,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立案调查,涉案不合格“金标龙眼”11kg,已被当事人以25.6/kg的价格销售完,获得销售款281.6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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