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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桔(购进日期2026-1-6)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9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6FJ00797,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购进的砂糖桔经检验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26FJ0079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6430527568800797ZX)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如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6年3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1月6日从武冈市某某水果店以5.2元/kg的价格购进砂糖桔20kg,付货款104元。而后,以7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40元。
2026年1月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砂糖桔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9日,本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6FJ00797,《检验报告》№:26FJ0079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26FJ00797,检验项目:联苯菊酯,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8-2016)。当日,当事人在接到上述砂糖桔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购进日期为2026年1月6日的砂糖桔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有一段时间,且无购货者信息,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
至立案时止,当事人销售了15.1kg砂糖桔(其中筐重2.4kg,家人食用2.5kg),获违法所得105.7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在购买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后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及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