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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建设更高水平的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环境,定于2024年3月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文旅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游客视角,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守正创新,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方责任,构建“制度机制完善、责任链条严实、监管手段有力、多元推动高效”综合治理体系,推动“游客满意在绥宁”行动计划落地落实,不断提升绥宁文化旅游美誉度和影响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品质化、多样化、个性化文旅新需求。
(一)治理机制完善。组织领导坚强,综合治理机制配套,部门工作合力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压实,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文旅领域现代化治理能力得到新提升。
(二)责任链条严实。形成党委统揽、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社会共治的文旅领域市场综合治理新格局,健全文旅市场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行业协会自律责任、企业经营主体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监管覆盖到位、制度执行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三)监管手段有力。坚持商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突出风险管控,聚焦游客诉求集中的领域和问题,加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监管,全面提升标准化治理、人性化服务水平。及时发现、精准打击、挂钩信用、联合惩戒、有效管控的文旅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四)多元推动高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涉旅重特大安全事故、涉旅重大网络负面與情、严重侵犯游客权益、涉旅群体性事件。采取霹雳手段、雷霆行动,依法依规,严管严查,增加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游客满意度、增强游客获得感。
二、组织领导
在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安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县文旅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胡海英担任专班主任,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苏仁华担任专班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金融办、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县直单位及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统筹专班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综合治理工作联络员,于3月29日前连同方案意见一并报县文旅广体局306(联系人:赖剑辉15673590896)。
三、治理重点
(一)旅游交通环境。以解决旅游道路交通拥堵、景区停车位紧张、停车收费不合理、充电设施滞后等旅游交通难点堵点问题为重点,加强“交通+旅游”综合治理,打造更安全、更顺畅的旅游交通环境。严查旅游包车无旅游运营资质,不合法车辆载客上路行驶;加大游客乘车不系安全带等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查出租车、私家车和旅游客运车驾驶员抢拉、围堵、辱骂游客等行为;严查通过诱导游客到餐饮、景区、娱乐和购物场所消费获取不当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分局,各乡镇)
(二)旅游餐饮环境。重点整治餐饮行业卫生环境差、“三防”设施不全、餐(饮)具消毒不彻底、后厨卫生脏乱差等问题,严查餐饮经营者无证经营、诱导消费、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高质劣、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标“阴阳价”等欺客宰客行为,及拒不提供发票等偷税漏税行为,营造诚信经营、游客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提升绥宁旅游美食吸引力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国家税务总局绥宁分局,各乡镇)
(三)景区(点)及周边环境。依法打击在旅游景区(点)、游客中心等场所侵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强迫消费、敲诈勒索、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漂流等设施设备检查,着力整治质量不过关、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着力整治景区周边尾随兜售、强行拉客追客、强行推销、乱收停车费等问题;着力整治旅游景区(点)特殊人群优惠政策、便民措施不落实、安全风险突出、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着力整治旅游厕所设置不合理、不人性、不卫生问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
(四)团队旅游环境。严查“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严查超范围经营,违法违规组织跨境旅游和组织出境旅游团参与“赌博”问题;加大对跨境旅游团有组织开展“水客”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涉跨境赌博相关物品的查缉;严查明显低于旅游市场指导价的“零负团费”、“买团”、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等“不合理低价游”行为;严查安排强制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以销售保健品、康养产品为名义赠送的旅游活动,以开展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推销所谓“养老产品”的旅游活动,及以“夕阳红”免费旅游等手段为幌子,兜售物品、保健品、艺术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未经许可经营研学旅游等乱象;整治导游不佩戴导游证上岗、甩团甩客、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购物时间,个人形象差、导游旗不规范,歪曲历史、以低级趣味取悦、搞“低级红”“高级黑”等问题;严查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等行为;严查以高额返利或高额投资收益等为诱饵,以吸引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充值“旅游一卡通”等预付卡或投资旅游目的地项目为手段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金融办,各乡镇)
(五)旅游住宿环境。整治旅游饭店、商务酒店、旅游民宿等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器材设施配套不到位、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安全隐患;整治旅游住宿业服务质量差、卫生条件差、擅自提前退房时间,旅游旺季坐地起价,恶意毁约等不诚信经营行为;整治排查违规改建旅游民宿安全风险。(牵头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
(六)旅游购物环境。强化旅游购物场所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推行便利顺畅退货机制。严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
(七)文化娱乐演艺环境。强化营业性演出、游艺娱乐场所、演艺场所等监管,防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整治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整治景区(点)内、KTV 经营乱象;深入宣贯落实国家消防救援局、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严查娱乐场所、演艺剧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拥挤踩踏等安全问题。(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
(八)线上旅游环境。加强对网站、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短视频、快手、小红书、飞猪、B站及广播电视等线上平台的旅游经营行为监管,严查经营者虚假宣传、招徕游客,未经游客同意委托第三方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阻断“不合理低价游”的网络营销途径。(牵头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
四、阶段划分
(一)动员部署(2024年3月)。2024年3月底召开全县文旅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县综合治理专班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梳理问题治理清单,突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安排部署推进。
(二)集中治理(2024年4月至7月)。综合治理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三)督导检查(2024年4月至6月)。各专项治理牵头单位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采取暗访和明查相结合,定期开展市场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督导各地加强整改治理,提高综合治理效能。
(四)总结评估(2024年7月)。综合治理专班收集汇总情况,评估治理效果。各单位转入常态化监管,确保治理工作长效化。开展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24年县文化市场平安建设和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职责明确、集约高效、动作协调、规范有序”的工作要求,推动整体联动、一体实施、共同推进。要强化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调度,强化力量集成,形成信息汇集、形势研判、综合调度、联合执法、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联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舆情监测、应急处突和暗访明报机制,推动治理工作综合化、常态化、长效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及时总结宣传一批治理经验,曝光一批负面典型,查处一批重要线索,惩处一批违法案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保持高压态势,推动文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加强法规宣传、注重正面引导,扩大治理行动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1.绥宁县文旅领域顽瘴痼疾综合治理重点任务清单
2.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联络员报送表
绥宁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
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一、旅游交通环境治理 |
1 |
旅游“黑车”非法运营,出租车、私家车和旅游客运车抢客宰客 |
2 |
停车位紧张、停车收费不合理、充电设施滞后,旅游客运运力供给与需求不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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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危险驾驶,司乘人员及乘客不系安全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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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乡村旅游道路安全隐患多、管理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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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不合格、应急预案不完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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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网红公路停车打卡拍照易引发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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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旅游包车强迫游客购物、辱骂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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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二、旅游餐饮环境治理 |
8 |
步行街、小吃一条街等旅游餐饮服务集中街区的餐饮标识不清、服务质量不高、部分街区“脏、乱、差” |
9 |
旅游餐饮消费价格违法,计量违法、未明码标价、价格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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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游餐饮及景区售卖食品不卫生、食品过期等;流动摊贩未明显标价、管理不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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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餐饮环境卫生脏乱差,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亮证亮照经营,防蝇防鼠防虫不到位,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厨垃圾乱排乱倒,餐厨不按要求净化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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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旅游饭店、民宿、乡村旅游接待点、社会宾馆、旅游餐饮不配置使用公筷公勺、存在一次性餐具白色垃圾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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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餐饮经营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高质劣、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标“阴阳价”等欺客宰客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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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区(点)及周边环境治理 |
14 |
旅游景区(点)、游客中心等场所侵害游客权益行为,违规收费、强迫消费、敲诈勒索、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
15 |
漂流等特种设备质量不过关、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特种设备未经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未开展试运行等隐患自查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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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景区周边尾随兜售、强行拉客追客、强行推销、乱收停车费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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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接待点、旅游饭店和民宿、社会宾馆、娱乐场所等存在消防及其他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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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三、景区(点)及周边环境治理 |
18 |
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接待点游客应急处置不到位等 |
19 |
突发自然灾害预警性、预判性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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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涉旅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不全、应急预案等安全制度未建立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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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旅场所存在两个以上单位时,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员工不了解“一懂三会”要求(懂得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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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涉旅场所违规使用明火,营业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未规范敷设电气路线,违规使用不合格大功率用电器,照明灯具未与可燃物保持可靠安全距离;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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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涉旅场所疏散楼梯数量不充足、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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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旅场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要求,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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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三、景区(点)及周边环境治理 |
25 |
旅游厕所设置不科学,坑位比例失衡游客长时期排队,卫生脏乱差,开放时间不合理,缺乏人性化、规范化管理 |
26 |
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薄弱、安全意识不强、交通设施不完善、安全警示标牌设置不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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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A 级旅游景区及游客服务中心导览图和标识牌指示不清、公共休息设施布局不合理、游客体验度不高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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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导游讲解和A级旅游景区解说词不规范、言行不端形象差。导游和讲解员辱骂游客、强迫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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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团队旅游环境管理 |
29 |
私设“景点”;垄断经营,破坏旅游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
30 |
旅行社违法违规开展“零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使用无证导游、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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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组织跨境旅游和组织出境旅游团参与‘赌博’;有组织开展‘水客’走私行为;携带赌博相关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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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经许可经营旅游社行为、经营研学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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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以销售保健品、康养产品为名义赠送旅游活动,以开展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推销所谓“养老产品”的旅游活动,及以“夕阳红”免费旅游等手段为幌子,兜售物品、保健品、艺术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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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导游不佩戴导游证上岗、甩团甩客、擅自增加购物点和购物时间,个人形象差、导游旗不规范,歪曲历史、以低级趣味取悦、搞“低级红高级黑”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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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四、团队旅游环境管理 |
35 |
以高额返利或高额投资收益等为诱饵,以吸引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群体充值‘旅游一卡通’等预付卡或投资旅游目的地项目为手段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
五、旅游住宿环境治理 |
36 |
社会宾馆、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未明码标价、价格虚高等 |
37 |
旅游饭店、民宿、乡村旅游接待点、社会宾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食品留样不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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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社会宾馆、家庭旅馆、民宿冒用星级称谓、星级和旅游专门接待标识,从事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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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旅游旺季坐地起价,恶意毁约等不诚信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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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改建旅游民宿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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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旅游购物环境治理 |
41 |
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商标违法、专利侵权、商业贿赂以及强制和变相强制、诱导、欺骗游客购物等 |
42 |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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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擅自经营旅游购物“黑店”、旅游车辆及导服人员车上私自兜售旅游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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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 治理任务 |
序号 |
治理重点 |
六、旅游购物环境治理 |
44 |
户外俱乐部、徒步群、购物送旅游等非旅游企业变相购物或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 |
七、文化娱乐环境治理 |
45 |
营业性演出未按规定审批;未落实票务销售、现场管理、网络舆情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
46 |
娱乐场所点歌系统播放文化旅游部“黑名单”曲目、点歌系统曲库连接不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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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游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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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旅游景区及演出场所未经审批从事演出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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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演艺剧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防火防拥挤踩踏等制度落实不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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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线上旅游环境治理 |
50 |
网站、朋友圈、微信群、抖音、短视频、快手、小红书、飞猪、B站及广播电视等线上平台的旅游虚假宣传、招徕游客,未经游客同意委托第三方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 |
附件2
工作专班成员单位联络员报送表
单位 |
联络员姓名 |
职务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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