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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金屋中心药店、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川石店、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南站堂药店3家药店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办发〔2025〕3号)相关规定,经核定,自2025年8月1日起解除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金屋中心药店、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川石店、湖南养天和宝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绥宁南站堂药店3家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绥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