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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绥宁县农业农村局          

负 责 人:唐则俭  刘让文

机构地址:邵阳市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29号

邮    编:422600

电    话:0739-7611829

办公时间: 夏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绥宁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挂绥宁县水利局、绥宁县乡村振兴局、绥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二条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水利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点的“三农”工作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水利和乡村振兴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农村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有关帮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牵头协调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农业水利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水利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水利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和农田水利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督促指导乡(镇)、村做好竣工项目的管理维护

(十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水利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水利科技人才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水利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六)、制定县级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选项、评审、立项、规划设计、申报和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汇总工作。

     (十七)、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利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八)、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九)、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指导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二十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负责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二)、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江河和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和湖泊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十三)、负责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六)、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移民工作方针、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订全县移民安置和移民开发作规划指导组织实施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做好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移民工作的法规、条例宣传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管理督查验收移民开发工程项目

    (二十七)、负责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配合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二八)、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三十)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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