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绥宁县医疗保障局
负责人:黄秋元
机构地址:绥宁县青龙路2号川石广场劳动保障大楼2楼
邮编:422600
医保业务:医保事务中心电话:0739-7613056,
医保参保业务登记电话:0739-7616218,
异地就医联系电话:0739-7610131,
办公室电话:0739-7672099。
网址:https://www.hnsn.gov.cn/
上班时间:夏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7:30
冬令时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绥宁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实现职能调整,2019年3月20日挂牌成立。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内设办公室、财务股、基金监管与法规股、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股4个股室,主管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县医保基金稽核事务中心两个二级机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落实医疗保障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